|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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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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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新闻吸引了众多IT人士的眼光:众所瞩目的《电子签名法》已正式提交人大审议。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在《电子签名法》即将出台和颁布实施之际,搜狐IT特别请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著名业界专家、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有关《电子签名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问:《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展如何?
答:据我所知,《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程大致是这样的: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因为立法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而当时各方面对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因此计划先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并争取列入下一届人大(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条例颁布并执行两三年后提交人大立法。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还是认为应上升到法律。在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于2004年3月2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于2004年4月2日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虽然在该法的立法进程中一直充满了争议,但总的说来审议进展还算比较顺利,目前看来有望在今年8月或者10月三读通过,完成立法程序。
问:《电子签名法》是如何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的?
答:《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规定分为四个方面:
1.一般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采用的是不直接肯定其有效性,但不能排除其有效性的方式,仅当再没有其它依据否定其有效性时才有效;
2.对满足特定要求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进一步直接规定其有效性,“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满足特定要求的数据电文不仅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还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也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只提供了审查原则,没有硬性规定;
3.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等, 这是因为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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