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消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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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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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1)二中经仲字第164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曾昭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胜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立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沈鹤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文,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冀东工业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书,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姆科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姆科公司申请称:1、安姆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具有涉外因素。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应由涉外仲裁员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所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只是一般仲裁员,违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所依据的部分证据不可信,与事实有明显出入,违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3、在加装屋顶保温层施工前,安姆科公司要求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更换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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