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起姓名权纠纷案“偃旗息鼓”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萬咒之王「六字大明咒」唵(OM)︰是五方智慧。嘛呢(MA NI)︰是珠寶。啤咩(PE ME)︰是蓮花。吽(HUNG)︰是保護。奕天堂集合一切管理及周易技术力量,为你带来好运!!!
|
好运载入中...奕天堂欢迎您,看到这里您就会有好运气! |
我区首起姓名权纠纷“闹”上法庭一事,在本报3月18日“广 角镜”栏目披露后已近3个月。本月初,原告章明堂在与被告杭州恒达 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后,主动撤诉。 原告章明堂在向法院申请撤诉时认为,被告并未对自己的姓名权 构成侵犯。由于系被告主动撤诉,法院对案件事实未做实质性审查, 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认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 诉。这起引人瞩目的姓名权纠纷案就此了结。 据了解,被告杭州恒达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达环保机 械有限公司虽为两块牌子,但为同一法人和机构。原告当时上诉的理 由是,去年6月,被告在申报建筑企业资质的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 使用他的高级工程师资料并获得资质证书。原告认为,他是“恒达环 保”公司聘请来的,而被告却用他的名字为“恒达轻钢”公司申报资 质,侵犯了他的姓名权,随即在合同期满后状告被告并要求赔偿3万元。 之后,双方两度在法庭见面。原告坚持“恒达轻钢”公司不能用 自己名字申报资质,被告则认为原告本身同时为两公司工作并领取报 酬,作为公司,可以使用已与公司签约的有技术职称的员工姓名,并 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法院进行了长达三月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 和解。 从此案本身来看,“恒达”两公司作为企业方来说,有值得深思 之处:当职工同时为下属几个公司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谨慎细 致全面,不能仅考虑公司属于同一法人,而更应该考虑签约对象与几 个公司的合同关系,否则,闹起纠纷来,徒耗时间与精力。 来自:萧山信息港 (林 鲁伊 2001-06-19)
好运载入中...奕天堂欢迎您,看到这里您就会有好运气! |
| 好名录入:好运 责任编辑:好运 |
|
上一篇好名: 首起名片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漳调解成功 下一篇好名: 我国命名47个环保模范城市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