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谈《法官法》、《检察官》的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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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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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和《检察官》(以下简称《法检法》)以前没有被列为律考内容,今年实行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尽管考试大纲及考试办法目前尚未制定出来,但恐怕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预料到考试的内容会对《法检法》有所涉及,而且分值会占一定的比例。
![]() 不过,就《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重要程度来看,《法官法》显然要比《检察官法》更重要。按理说,法官与检察官由于职业使命、诉讼职能和角色存在着重大的不同,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也应体现各自的特点。但在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基本雷同,把法官法中的法官换成检察官,基本上就成为检察官法。显然,这对我们复习考试是有利的。只要《法官法》复习好了,对于《检察官法》一般也就能触类旁通。老师上课的时候,一般会指出《检察官法》与《法官法》不同的地方。但这只是就《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条文的分析。如果考试内容仅涉及条文的规定,那对大部分考生来说,也许并不成问题。但如果将《法检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出题,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因为《法检法》与《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诉讼法》甚至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存在着一定相似,容易混淆。
因此,我认为要复习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绝不能只见“法条”之树木,不见“原理”之森林。具体来说,我认为复习《法检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对《法检法》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应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尤其是新增加的部分以及与别的部门法规定不相同的内容。如,法官法在旧法官法第15条增加的那一条,即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显然,该条与律师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因为,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只要不是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就不违法。显然,法官法比律师法有所放宽。那么我们应依哪一个规定为准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法官法为准。再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也就是说,只要是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再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而律师法第9条关于“受过刑事处罚”不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就排除了过失犯罪的情况。类似这样的问题必须引起考生足够的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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