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司法考试各科考点提示——土地管理法考点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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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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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土地管理法考点提示 〈土地管理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对修订的内容,应当重点复习。〈土地管理法〉应当掌握以下基本内容。 (一)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土地管理机关 我国土地所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应掌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范围上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内容,还要掌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方法。其中,要特别注意承包经营的期限、承包土地的调整、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等问题。 (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掌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审批制度。 (四) 耕地保护 应掌握耕地保护的有关措施。这主要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五) 建设用地 要掌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征用的补偿及补偿费的标准、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以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条件。 (六) 监督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其职权范围。 (七) 法律责任 应掌握各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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