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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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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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 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 保密条款; (六) 违约责任; (七) 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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