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锁商业机构应在经营地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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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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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角度来看,连锁商业机构应在经营地纳税。市人大代表沈梦培以海淀为例表示,不在海淀区缴税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连锁店57家,占全市连锁企业店总数的20%以上。海淀区拿不到税收,却又担负着管理这些连锁店的义务,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得不到落实。
近年来,大多数以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多采用连锁经营、设立分公司并在企业总部所在地集中纳税的方式经营,而根据现行税务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在企业总部所在地集中纳税,可以通过利用进货时间差和收入、成本确认的时间差延迟缴纳部分税款,加快资金周转流动。于是很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落户到税收相对优惠的区县。
兼顾税收征管、市场规律及各区县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连锁商业机构应在经营地纳税。但是由于各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受政策制约,对上述企业缺乏有效的监控管理,无法准确掌握企业分支机构情况。沈梦培表示,目前在对连锁商业机构税收征管的问题上,企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后,建议市政府根据其分支机构分布情况将相应税款划给相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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