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 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3个月。试用3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 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 操行 态度 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之参考。
(三) 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 年终考核
1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 试用人员。
(二) 复职未满三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 年终考核分为工作效率、操行、 态度 、学识
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 、甲 、乙 、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 、年终考核分初考 、复考及核准。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 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 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