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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手册5 【字体:点击缩小 点击放大
员工手册5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企业现代化管理,健全公司组织,树立经营制度,提升企业文件,特依据本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员工规章守则手册,凡本公司暨所属员工之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应遵守本手册之各项规定。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本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之员工,及试用期间之新进实习员工而言。因业务需要而延聘之技师、特约人员、顾问,依合同另订之。

第二章 雇用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员工,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计划送人事部,经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体检、考试或测试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五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二、经本公司医疗或指定医院实施体格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第六条  审查核定

一、经人事部审查有关证件。

二、依需要作工作性测验或专业知识之测验。

三、用人部门之面试、笔试。

四、主管领导审查、面试。

五、资料送回人事部。

第七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否则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一、人事资料卡。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件。

四、职称证。

五、一寸照片。

六、结婚证(含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七、劳动合同。

八、介绍担保书(由公司视实际需要而定)。

九、其他经指定应缴验之书表。

第八条

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总经理核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试用期间公司派专人辅导或培训,并作试用考核送人事部。经考核不合者不予雇用,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经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九条

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之人员、电脑工作人员、职司五职等(含)以上职务及公司认定其经办职务或担任工种有觅保之必要者,应于到职七日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本市户口。

二、经本公司认定有正当职业者。

第十条

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保证书:

一、侵占或亏欠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事单位接到保证书后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中途换保,应俟新保证书经人事单位对保合格,并经过六个月之后查无本规则第十条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证书。

第三章 一般服勤需知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干好本职工作,遵守纪律,服从各级主管合理指挥,接受工作调配。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讲求文明礼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认真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着本公司制服,或配戴员工识别卡。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影响工作,若必需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原则。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或登记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二十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在仓库、禁烟厂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内切忌随地吐痰,乱抛拉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奖环境打扫干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加班应事先得到奉可,加班一律领取加班费,不办理同等工时补休。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了解分层负责精神,对于职务及公事之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底薪。

二、记功,加发当月六天底薪。

三、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四、奖金。

五、晋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一者,得予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突出者。

二、遵法守纪,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例突出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订,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撙节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举发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之榜样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工厂安全,奋勇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之模范表率者。

第二十八条

奖金是指:

一、年终盈余奖金。

二、研究发明奖金。

三、工龄奖金。

四、改善提案奖金。

五、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六、特殊功绩奖金。

七、竞赛、考核奖金。

八、非经常性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迹之一者,得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年终评比总结成绩优秀者。

二、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三、服务满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证明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五、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六、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第三十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减发当月二天底薪。

二、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底薪。

三、记大过,减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四、降级。

五、解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五、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八、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九、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初次穿着拖鞋进厂上班者。

十一、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十二、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十三、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十四、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类头、或使用电炉炉、电热器者。

十五、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又不佩戴工作识别卡经查获者。

十六、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中心指定必修课程研习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六、在禁烟之工作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八、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产变故使公司劳动受重大损害者。

二、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三、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四、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五、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劳动受重大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劳动受重大损失。

九、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诰摇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一、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十二、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十三、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恶言吵骂同事或是怂恿相骂或打架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预告迳予解雇除名之:

一、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受政府判刑确定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四日者,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七、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资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九、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者。

十、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拾元以上者。

十一、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之印信者。

十二、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授贿赂者。

十三、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害者。

十五、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十六、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十七、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或调离厂区由公司就其交通,住宿有妥善安排,而拒绝接受者。

十八、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十九、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同年度之功过得予以抵销之,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第三十六条

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三十七条

员工之奖惩应填具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移送人事部调查报请核定。

第三十八条

本手册未规定之奖惩而又必需执行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管理部经理,事由单位经理,及工作主席议决,或提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定之。

第五章 薪资

第三十九条

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括底薪、效益浮动工资或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加班费及其他经常性给与者均属之。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之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绩效标准订定之,或由员工与公司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议定之。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依营运经济效益及员工劳动贡献度,核发效益浮动工资,而其效益浮动工资最高为该员工底薪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二条

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手册所称(加班工资)之计算,乃按平日每小时底薪加给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本手册所称(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之计算,乃按平日每小时底薪加给一倍。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之薪资于次月十日发给,而薪资发放日适逢放假日时,得于放假日前后一日发给。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职阶、职等、职级,按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之。

第六章 考核与考绩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对所属员工每月作定期百分考核,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如下:

一、出勤态度:占百分之十。

二、遵法守纪,服从指挥,互相协作:占百分之十。

三、爱护公物,勤保养、维护设备:占百分之十。

四、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占百分之十。

五、安全生产:占百分之十。

六、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占百分之二十。

七、工作任务,产品完成;占百分之二十。

八、节约:占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根据以上八个项目作考核:

一、其中有一项目分数为零或总分低于50分者,不发其当月浮动工资。

二、分数在50分至70分者,发放该员百分之五十的当月浮动工资。

三、分数在71分以上者,按实得分数比率计发该员当月浮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之考绩分为(主管考绩表),(职员考绩表)及(工员考绩表)三种。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作年中、年终考绩,作为升迁或加薪、降级或定年终奖金等之依据。

第五十条

本公司就员工工作之勤惰、绩效,参照每月累计百分考核、主管考绩表、职员考绩表、员工考绩表、培训成绩等办理考绩评比,等级之区分如下:

一、优等:90分(含)以上至100分者,得升三级。

二、甲等:80分(含)以上至90分者,得升二级。

三、乙等:70分(含)以上至80分者,得升一级。

四、丙等:60分(含)以上至70分者,得不予升级。

五、丁等:未满60分者,得以降级。

第五十一条

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优等:

一、曾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十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一日(含)以上者。

四、请假超过规定日数者。

五、培训中心所指定必修课程,有未经请假旷课二次(含)以上者。

第五十二条

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甲等或以上:

一、曾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二十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二日(含)以上者。

四、培训中心所指定之必修课程中,经考试测验有一科不及格者。

五、培训中心所指定到训,全年缺席(因出国、出差除外)达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

第五十三条

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乙等或以上:

一、曾受记大过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三十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三日(含)以上者。

第五十四条

全公司员工考绩等级占率,由总经理签定之。

第五十五条

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办年终考绩:

一、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

二、留职停薪尚未复职者。

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年度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考勤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但经员工半数或工会同意,得将周内一日之正常工作时数,调配在其他工作日上,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四十八小时为度。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上午八时上班,下午五时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时。担任流水线作业之员工,另依规定得实施作业中间休息。

第五十九条

员工因出差或其它原因于事业场所外从事工作,不易计算其工作时间者,以平日之工作时间为其工作之时间。

第六十条

因季节或订单量关系和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生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本公司得将工作时间处长之。其处长之工作时间以加班计算。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每天班后加班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加班,必需事先奉准,否则不予采计。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对于写字楼职员之加班工时的统计与加班费之核发,另依本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之。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工作采取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乙次。但为员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每周七日中休息一日,为星期假日。公司得配合生产需要而要求员工于星期假日出勤上班,该星期假日以加班工资计算。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迟到之情事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五分钟后至十五分钟内,始行签到,打卡到工者为迟到。扣当月百分考核一分。

二、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始行签到、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三、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者,以请假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早退之情事者,以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班时间前五分钟内,即行签退或打卡提前下班者为早退。扣当月百分考核一分。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即行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旷工之情事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二、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百分考核五分,并且不发当日底薪。

三、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当日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上下班打卡仅打""未打"退",或仅打"退"未打""者,若无具体确实的理由,当日以旷工处理。

五、除因卡钟失灵,确实无法打卡者,可由科长(主管)以上人员签证注是,交人事部副署,基他原因之签证均属无效,仍以旷工处理。上下班时未能找到出勤卡者,应向保安人员登记确实时间,由人事部签证,否则仍以旷工处理。

六、在连接星期假日或法守假日前后旷工者,应视为连续旷工,但其中星期假日或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旷工日数内。

第六十八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之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给:

一、元月一日,元旦。

二、王月一日,国际劳动节。

三、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国庆节。

四、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

以上法定节日适逢星期假日时,应顺延补假。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之生产有连续之特性,需用员工到齐生产,员工过春节为要有更长假期,本公司得在春节期间,给予放假十四天,工资照给,以代替前条第四项春节法定节日、探亲假及干休假。

第七十条

本公司员工之请假为下列七种,分别规定之:

一、公假:依照政府法令应给公假者,凭有效证件办理之。请公假可酌情核发路程假。公假期间,工资照给。(因公司精力需要而差旅者,称为出差)

二、工伤假: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经指定医院证明,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给。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同一工伤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上、下班途中致伤,不列为工伤)请工伤假,除本公司医疗室证明及外诊医院证明外,应检附工伤报告书。

三、事假:员工因有事故,必需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写字楼职员之请事假,其事假期间工资之核发,另依本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之。所属员工之请假超过规定日,应办理停薪留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四、病假: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去三十日。

2.住院者及其出院后的休养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病假期间,底薪一律折半发给。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之,再逾限则应办理工科停薪留职,但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

请病假,需检附经本公司医疗室出具病假单,或其他指定医院开立经本公司医疗室签字确认之证明。请病假在七日(含)以上者,则另需检附本公司医疗室之病情报告书。

五、婚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之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婚假之一种,工资照给:

1、一般婚假三天。(女未满二十三周岁,男未满二十五周岁者)

2、晚婚假十天天。(女满二十三周岁,男满二十五周岁者)

请婚假,就检附喜贴或结婚证书。

第一章丧假:员工之父、母或子女或本人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六日,工资照给。

请丧假,应检附讣文或死亡证明及户口文件。

七、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九十天。其入厂工作满六个月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者,依病假规定处理)请产假,应检附准生证或出生证明。

八、计划生育假:女性员工之请晚育假、独生子女优待假、人工流产假、引产假、结扎假或带环假等,工资照给。

请计划生育假,应检附医院证明,经妇委会确认,送人事部按规定核准假期。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一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事后申请给假时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仍到厂上班,而未行补休时,本公司发给当日法定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请事假、请病假、请婚假、请丧假、请计划生育假等之一情事者,当月不发给全勤奖金。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请公假、请工伤假、请产假,其全勤奖金照给。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请事假、请婚假、请丧假,如遇星期假日或政府规定应予休假之法定节日,则不计入请假期内。

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请事假均需以书面依下列规定核准:

一、在二日(含)之内者,由车间主任或科长级主管之批准。

二、在六日(含)之内者,由部门经理之批准。

三、在六日内以上者,由公司主管领导之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之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工者其可请之事、病假,应依比率递减之。

到职月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