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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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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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身体不好,近日休假在家,可突然收到了单位发来的通知,说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收到这份通知,我不知该怎么办?我的劳动合同明年才到期,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你的情况,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医疗期的问题。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该规定第4条同时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你可参照以上规定,计算自己是否尚在医疗期内,如果尚在医疗期内,企业就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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