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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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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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内容规章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是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也是可以适用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从一个角度看,我国的法律规范将朝着宏观调控、微观放开的方向不断完善;实行政企分开,企业的自主权将更加落实。因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企业规章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依据法律规范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制定的企业规章,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内容合法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作为合同必有的法定内容,一定要在劳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作为约定内容,一定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变更合同的具体条件、生产岗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住房分配的约定等等。凡是内容与国家法律规范相违背或显失公平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在确定企业规章的内容时,应掌握两条原则,即法律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应从本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合情、合理、公平的原则确定。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规章的内容合法、有效。 2.规定具体 从总体上看,法律规范适用于全社会,覆盖范围很广,因此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之落实到每一个劳动者、每一个企业,还要靠微观规则,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规章。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的各项条文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一定要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充分发挥其对法律规范补充、完善的作用。否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程序完备 法律规范不仅有实体法,还有程序法。许多程序规定散布于实体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之中。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制定企业规章,不仅要注意内容合法,还应注意程序完备。 例如,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不能一方说了算。协商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而不能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拟订后,劳动者必须本人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用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完备,往往会造成无效合同的产生。 又如,《企业法》规定厂长有权提出企业规章的方案,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这实际上就是制定企业规章的程序规定,即制定企业规章应先在群众酝酿的基础上,由厂长提出方案,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未按此程序规定制定的企业规章,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依据法律规范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制定的规章,是对法律规范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就具有内容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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