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步:劳动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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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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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己的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及有关案件事实,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一般而言,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则可以不支持其主张。不过,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某些争议(如开除、除名争议)是基于企业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企业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证明合法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可以推断其管理行为缺乏证据而不予支持。
仲裁调解: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与企业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是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发生的。因此,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至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送达当事人时被拒绝接收的,应视该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以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当仲裁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劳动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以免案件久拖不结。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缺席裁决制度。缺席裁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后,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则可以缺席裁决。须注意的是,只须经一次通知,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即可缺席裁决。当然,如果被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则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第二种情况是被诉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当然,要使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诉人也必须具有正当理由。仲裁庭有权认定中途退庭是否正当和必要,据此决定应否缺席裁决。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部分裁决制度。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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