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步:劳动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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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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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所有劳动争议。例如在北京市,设立了县(区)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与工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帮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前面提到的劳动争议管辖主要依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为依据,是就通常情形而言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是按照方便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原则来解决的,也就是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则由职工履行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也可以从其合同约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出现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可由合同约定地管辖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或两地仲裁委员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两地仲裁委员会遵循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向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依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辖。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将于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仲裁委员会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申诉书后最长两周内得知案件是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员的回避: 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回避,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人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如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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