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职介去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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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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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7月底,张某从一家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广告,上写某职业介绍所设有多个工作岗位,为广大求职人员提供多方面就业机会,待遇优厚,云云。这则消息对于刚刚下岗的张某来说无疑于天大的喜讯,怀着试试看的心情,张某来到了位于丰台区丽泽桥附近的这家职业介绍所。不成想刚到介绍所,还未等张某详细介绍自己的情况以及求职意向,对方就开出了一张80元的收据:“先交钱,再登记,过两天有工作岗位就到岗上任,工作岗位如不合适,可以更换,直到满意为止。”见对方说的如此痛快,张某也就如数交了介绍费。过了两天,对方果然来电话,通知经某到某某公司进行应聘,职务是保安。张某一听,放下电话就来到了该公司,可对方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说,现该公司招收人员已满,况且张某早已过了应聘期。张某一听,心里立即打起了问号。打电话到职介所,对方称情况搞错了,劝张某不要急并保证一定为张某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对方接连为张某介绍了两份工作,遭遇大致相同。张某此时再也沉不住气了,到该职介所进行理论并要求该所退还其介绍费,谁知该职介所不但不退还介绍费,还以张某工作能力不强,拒绝再为其介绍工作。张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该职业介绍所进行举报。
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同志在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后,依法对该职业介绍所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劳动监察员们了解到,该职业介绍所于2003年2月中旬成立(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仅半个月时间已经为20余人进行了登记,向求职人员收取介绍费20元、50元、80元不等,并且该职业介绍所从成立之初就未取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许可证》。
处理结果:丰台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职业介绍所退还收取张某的80元介绍费,并依法对该职业介绍所进行了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该职业介绍所虽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在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查处,因此在本案中,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该职业介绍所进行了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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