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故意“挖墙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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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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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申诉人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培训费用损失2.8万元、生产经营损失7.2万元,应依法给予赔偿。被诉人中外合作某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招用申诉人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李某,应赔偿其造成的原用人单位(申诉人)生产经营直接经济损失份额的70%即5.04万元。
调查结果
1.被诉人李某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2.被诉人中外合作某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诉人生产经营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经验教训
不仅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跳槽要依法受到制裁,承担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跳槽劳动者,否则,要赔偿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直接经济损失。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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