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公平、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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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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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年竞业限制期限明显不当。再之,保密事项可因时因情而变,在保密期限内,若竞业内容相关的商业、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单位带来经济收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时,竞业限制条款可自行终止。故此,商贸公司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时既违法又不符合客观事实,该项条款从订立之日起即为无效条款。
企业职工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鉴定工作中,应权衡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依法有序流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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