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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字体:点击缩小 点击放大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案例]

    2002年4月,小李经朋友介绍从农村到某市一韩资箱包加工企业工作,具体从事箱包缝纫。小李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00元。一个月后,企业对小李的工作进行了调整,要其从事最简单的刷胶作业。后小李从朋友那里知道作为箱包粘合剂使用的胶水含水量有毒物质苯,而长期接触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严重的还会导致白血病等。于是小李找到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回原劳动合同所签订的缝纫工作,负责人答复说胶水只是气味难闻并不影响身体健康,要么服从企业的安排,要么就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遂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小李反映 的问题很重视,到该企业查看了劳动合同,进一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认真向该企业宣传解释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与小李协商,对其工作重新进行了调整,并改正了没有对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告知相关情况的做法。

    [评析]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此案中,小李所在的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对小李进行工作调整时,没有将调整后的刷胶作业接触有毒物质的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小李,也没有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小李有权拒绝企业所作的工作调整,而企业当然也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劳动者关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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