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多少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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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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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李某2002年9月与某模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2003年5月,李某与该模具公司签订《赴日本技术培训合同》,并于2003年6月赴日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技术培训,2003年9月1日回国。双方在《赴日本技术培训合同》中约定:自李某回国之日起,李某在该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如果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企业赔付其到日本的技术培训费用10万元。2004年6月,李某以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4年6月10日离职。该模具公司于2004年7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李某支付培训费10万元。李某在答辩意见中主张,支付培训费的数额应以某模具公司实际支付的培训费为标准,某模具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为李某提供技术培训的是某模具公司合资方日本某公司,该公司就李某等人的培训问题与某模具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等人在日本期间的费用由日方公司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待日方公司提交培训费请求书后,由某模具公司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数额支付给日方公司。那么,李某究竟应该支付多少培训费呢?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未对培训费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但劳动部在相关部门规章及劳动部的复函中对培训费的性质和支付原则做出了规定和解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二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第三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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