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产期、哺乳期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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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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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人:王某,女,26岁,原系广西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广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申诉人诉称]:1996年7月被诉人招用申诉人为其单位员工,负责办公室内务工作。2001年7月底,申诉人因生育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申诉人回单位上班并申请产假待遇,但被诉人拒绝。2002年2月7日,申诉人再次向被诉人提交报告,要求解决生育保险待遇及工资问题,但被诉人未予答复。2002年4月25日,被诉人称单位已在2002年1月实行竞争上岗,申诉人未能落实岗位,故不能安排上岗。被诉人不但尚在哺乳期的申诉人没有享受产假待遇,而且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也没有发放。此外,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长达6年,被诉人从未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被诉人故意不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还试图在哺乳期间非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而申诉人依法有权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及因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元;裁决被诉人在申诉人哺乳期间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由被诉人支付生育补贴39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并由被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以生育为由于2001年7月底离开单位,其离开单位时未办理休假审批手续,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诉人于当年8月停发申诉人工资就是对该行为的即时回应,被诉人有权据此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不是拖欠申诉人的工资,申诉人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关于请求给生育补贴问题,申诉人2001年12月要求上班并要求支付产待遇被拒绝,2002年2月7日再次提出要求未果,而申诉人至2002年5月22日申请仲裁,因而要求享受生育补贴的时效已过。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仲裁委审理查明]:申诉人1996年7月开始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7月23日,申诉人因生育住院,住院共支出医疗、住院等费用共3139.2元。申诉人住院后,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未按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被诉人从2001年8月起停发申诉人的工资。2001年12月,申诉人回被诉人单位上班,单位未安排工作。2002年1月被诉人单位实行部分上岗,申诉人落聘。2002年2月,被诉人通知申诉人不用上班,并解除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2002年2月7日,申诉人向被诉人递交书面报告,要求发给工资和享受生育等福利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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