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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旧伤复发按工伤对待 【字体:点击缩小 点击放大
工伤旧伤复发按工伤对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案例:陈某:男,36岁,合同制工。1988年10月21日入职第三矿业公司当专职司机。2001年12月25日在执行驾驶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锁骨、右肱骨和左股骨颈骨折,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即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其确认为工伤。经6个月的治疗后,陈某病情相对稳定,各骨折部位均已愈合,但左股骨颈畸形愈合,左下肢短缩1cm。2002年5月起出现左髋关节肿痛,经X线等检查显示,原工伤骨折部位出现炎症,左股骨头缺血、坏死,故伤者向单位提出其应属于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他原工伤引起的左股骨颈骨折已愈合,不再存在旧伤复发问题,不同意陈某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陈某遂与单位发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工伤是否存在旧伤复发问题,陈某的左股骨头缺血、坏死是否属于工伤。

     评析与结论: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愈后仍有可能发生旧伤(病)复发的问题。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根据这一规定,陈某是否属于旧伤复发,必须先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并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确认属于旧伤复发的,其在旧伤复发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但需要指出的是,工伤残的后遗症不属于旧伤复发,只有原工伤部位出现新的活动性病灶、体征,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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