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车祸引起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萬咒之王「六字大明咒」唵(OM)︰是五方智慧。嘛呢(MA NI)︰是珠寶。啤咩(PE ME)︰是蓮花。吽(HUNG)︰是保護。奕天堂集合一切管理及周易技术力量,为你带来好运!!!
|
好运载入中...奕天堂欢迎您,看到这里您就会有好运气! |
职工张某负责本单位产品外运车辆的检查放行工作。一日,张某按规定对一辆装好产品待外运的汽车检查合格后,向司机汤霜办理了放行手续。这时,主管此类业务的负责人丁某临时派张某跟车押送货物。汽车行驶在一个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司机李某驾驶的客货车撞到张某押运的汽车驾驶室右侧。张某被撞伤送进医疗医院抢救治疗。张某所在的单位随即派人赶往医院,并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计2.6万元。张某出院时,医院诊治的结论为轻度脑震荡,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在此期间,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司机李某违章驾驶,是这次事故的责任人,并承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与司机李某双方达成协议:司机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治疗医疗费10000元。张某回到单位后,以自己因工作受伤为由,向单位提出:“本人按工伤对待长期休养,单位按月支付全额工资,并预今后再治疗所需的医疗费10万元”。单位答复:“张某受伤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不是在单位内工作受伤,不能按工伤对待;司机李某已被确认为肇事完全责任人,并已向张某赔偿,单位不应承担其休养期间的工资和再治疗医疗费;张某应将单位为其垫付的2.6万元医疗费退还单位“。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如何看待双方的说法呢?
首先,张某受伤虽然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但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理由是:张某押车送货是在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丁某临时指派下,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认定因工负伤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第(八)项“职工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所以,应当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受伤性质为“因工负伤”。
其次,张某受伤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的支付,应当由处理交通事故机关认定的事故完全责任人,即司机李某承担,而张某所在单位在张某未获得赔偿前,可先行垫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张某获得赔偿低于相关工伤待遇标准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其法律依据是《试行办法》第28条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
1、基本原则。《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这里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先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处理办法》的规定,肇事责任人在向受伤者进行损害赔偿时,还应当向受伤者赔偿:医疗费(包括受伤时治疗必须和确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 [1] [2] 下一页
好运载入中...奕天堂欢迎您,看到这里您就会有好运气! |
| 纵横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纵横: 用偏方治疗工伤可以拒付医疗费 下一篇纵横: 职工生病应该享受医疗期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