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因工致残应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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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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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农民解忠,农闲时在大方采石场做临时工,挣些钱用来补贴生活。可不幸的事却发生了,1999年11月18日不幸被塌方砸伤,经救治,左腿截肢,这个苦命的人从此失去了健康的体魄。出院后大方采石场支付其一次性残疾补助金3500元,住院误工费1300元被退工。
由于伤未痊愈,2000年2月感染,并发骨髓炎,用去住院费、医疗费近2万元,解忠与大方采石场协商有关医疗费问题,大方采石场不接受解忠的要求,解忠将大方采石场告上法院,要求:1、大方采石场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7500元;2、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516元;3、支付因生活需要而配置和定期更换的假肢费用;4、支付因旧伤复发和因复发并发症的治疗费用2万元及以后因旧伤复发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大方采石场辩称:一、解忠只是一名临时工,在解忠出院时已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元,误工费1300元,已承担了应尽的义务;二、解忠的致残是不可抗力造成,大方不应满足解忠的要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解忠的请求。
判决:一、大方采石场支付解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00元;
二、按月支付残疾抚恤金516;
三、按国家规定支付因生活需要配置的假肢和按规定期限更换的假肢费用;
四、支付因旧伤复发和因旧伤复发并发症的费用2万元;
五、支付以后因旧伤复发和因旧伤复发并发症的费用。
分析: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大方采石场聘用解忠为临时工,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大方采石场辩称解忠的致残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大方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称“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方采石场的塌方,是完全可以避免和可能预见的,也是在事先可以排除的,而大方采石场没有在事故发生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制定相关的制度,《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大方采石场没有为采石工人提供《劳动法》第五十四规定的必要的劳动条件,对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责任。同时,《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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