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自己造成的车祸单位应该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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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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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是一家大型合资企业的区域销售经理,销售业绩高,薪酬也不错,就有了买私家车的打算,最近刚考到了驾照,准备过段时间再买车。2003年12月25日,下班后周某让公司的司机小王把自己送回家,在回家途中,周某犯了“车瘾”,遂让司机小王停车,由他来亲自驾车,并说“我技术已很熟练,没问题”。周某坐在驾驶员位置上,一踩油门,车一溜烟跑了,周某甚是得意,正在此时,前边十字路口红灯亮了,周某想踩刹车,但因为周某技术不熟练,再加上车速过快,一下子慌了神,腿脚不听倒使唤,匆忙把方向盘,谁料想车“砰”一下撞到马路中央的护栏上。后周某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部中度脑震荡,右胳膊骨折,所辛的是,司机小王因为提前做好了防护措施,只是手背擦破了点皮,没有什么大碍。随后,周某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应认定为工伤为由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可单位却以周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为由不予申报工伤。
[评析]
此案焦点在于: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九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工伤的认定条件极为严格,必须满足五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④是机动车事故;⑤本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或承担非主要责任。周某前四个条件都符合,但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即第五个条件不符合规定。所以单位对周某不予按工伤待遇处理,但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宽泛,根据该《条例》第14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须满足两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但必须排除该《条例》第16条规定的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本案中,周某是一时犯了“车瘾”,并不存在该《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并且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所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件的规定执行。”据此,周某可以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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