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偿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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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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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魏某,外省农民工,于2003年2月到被诉人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7月21日,申诉人在清理清花机棉絮时,右手不慎被卷进清花机,手指全部缺失,酿成事故。2003年10月,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2004年元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双方就工伤待遇争议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申诉人魏某在法定时效内诉至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
处理情况
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申诉人诉称,职工因工负伤,并构成五级伤残的事实已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被诉人在未在法定期间对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或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已依法生效。申诉人是外地农民工,右手手指缺失后造成生活和工作不便,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人的利益。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清理清花机非本人工作范围,在操作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存在重大过错,这是其一;其二,被诉人愿意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安排申诉人的工作。被诉人以此拒不一次性支付相关待遇。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再次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人除已支付的有关费用外,另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8万余元,同时中断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是一起无劳动合同引起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纠纷,经过仲裁庭的努力,最终经调解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笔者从本案中引发几点思考:
1.工伤赔偿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作为民事主休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一般是当事人有过错。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还存在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责任就是指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而拒绝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
2.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法定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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