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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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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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是某机电公司电料车间的一名职工,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由陈某所在的车间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实行了承包经营。2004年3月4日,陈某在生产流水线上工作时,不慎被传送带绞断上肢,随即被单位送到医院急救,经过抢救后,陈某脱离了危险。陈某的家属向机电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并要求公司支付陈某医疗期间的治疗费。公司认为陈某所在车间已经被承包了,应由实际的用工方——电料车间负责陈某的工伤责任。因此,不同意陈某家属的要求,也不同意支付陈某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陈某的丈夫将某机电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陈某在承包的车间工作期间,并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发现该公司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判令某机电公司承担陈某工伤期间的治疗费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具体由哪方承担;二是对陈某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是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陈某在承包的电料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机电公司,该公司并没有因为电料车间被承包,而与该车间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由机电公司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机电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两方面:(一)向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机电公司拒不为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是明显错误的。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陈某的丈夫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在陈某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机电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机电公司承担陈某的医疗费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机电公司没有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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