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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杨某,女,某市机床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冀某,某市司法局干部。
被诉人:某市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市机床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市机床厂劳资科科长。
第三人:邓某(杨某丈夫),男,某农学院干部。
I994年10月,某市机床厂每月扣发扬某100元工资,以赔偿困其联系带钢未成而给厂方造成的损失4469.85元。杨某认为,厂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1995年3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返还所扣工资。
调查过程
经查:杨某与其丈夫邓某于1994年4月30日找到某机床厂一钢窗分厂厂长曹某,提出能为钢窗分厂联系购买生产急需的带钢。双方于同年5月30日签订购货中介协议,协议规定:"所购带钢若符合厂方要求,钢窗分厂付给杨某每吨70元中介费;若无货或货不符合要求,车辆的运费由杨某本人承担/1994年5月4日,邓某通知厂一方带现金提货。5月5日,厂方按时到达杨某的丈夫邓某指定的地点。厂方带车在约定地点等了3天,却未见邓某本人。厂方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只好改道到某钢铁厂拉生铁回厂。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杨某主动为厂方联系生产急需的带钢,并于1994年5月30日签订购货中介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杨某未履行协议,既然违约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厂方要求对方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仲裁:维持企业对杨某的处理决定。同时建议对杨某的扣发工资每月不超过其工资的20%。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单方违约引发的工资争议。合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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