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拖过仲裁期 职工吃了哑巴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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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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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3岁的刘桂花做梦也没有想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竟驳回自己的申诉不予受理,她至今也想不明白:明明公司欠我的工资、欠我的集资款,可仲裁委为啥不受理,为啥不为我主持公道呢?
1998年7月30日,刘桂花到北京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并缴纳了2000元的集资款。但是从2000年10月份开始,公司以无钱支付工资为理由拖欠工资,直至2001年4月,共拖欠刘桂花工资2826元。此后,刘桂花多次到公司索要工资,均被公司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在多次索要无结果的情况下,2002年1月16日,刘桂花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北京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826元工资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返还个人集资款2000元及1998年10月15日至2002年1月16日的利息;申诉费由被诉人承担。
接到刘桂花的申诉后,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申诉已经超过了10天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于2002年1月28日做出了“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
凭心而论,刘桂花的遭遇令人同情,不予受理的结果也令人惋惜。如果她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企业违法拖欠工资后能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在争议发生后能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正是因为刘桂花不知法、不懂法,使申诉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而企业正是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职工这一点,工资一拖再拖,拖过了仲裁期,也把职工拖进了“超时效”的陷井,钻了法律的空子。
我们认为:类似刘桂花的人大有人在,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当主动、自觉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更应当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把“三个代表”落到实处,不要让法律“无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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