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工资争议两种仲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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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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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今年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拒绝给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同年6月10日以某私营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将某私营企业推上仲裁庭。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发现,某私营企业已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今年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延期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全厂工人索要工资,企业仍以未正式生产为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单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仲裁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20日依法裁决某私营企业支付申诉人2个月零4天的工资,支付单方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费用,即2个月零4天工资报酬的20%;支付申诉人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除应享受赔偿费用外,工资应支付到7月20日,即仲裁裁决之日止;另应获得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的工资应发放至企业单方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还是发放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下达裁决书之日止?企业承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25%的赔偿费用,是否还应同时承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故拖欠?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对张某的工资应发放至仲裁裁决之日起。理由是:1、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体系的不健全性和企业内部管理的不平等性,劳动者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同情;2、造成劳动者劳动报酬损失的直接责任是企业,而非劳动者本人。如果不是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现在仍可以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正是因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劳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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