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意克扣职工工资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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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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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厂业务员刘某,于1995年4月20日与建材厂签订了购买地板砖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供方向购方供货,并约定购方向供方先预付货款10万元。可是,到了7月底,购方仍未收到供方发来的地板砖。该厂急需地板砖,便派业务员刘某到供方单位联系,刘某到供货单位后,了解到该单位因设备损坏正在维修,供方有关负责人答应在8月中旬一定发货,并答应赔偿一定的损失。刘某回厂后,及时向厂里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厂领导听了汇报后,批评刘某办事不力,影响了厂里建设,并告之有关部门扣发了刘某当月的工资。刘对此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决工资被扣问题。经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该厂及时补发了刘某的工资。
评析:这起企业随意扣发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得到了妥善解决。《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保护。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项规定:“《规定》第15条中所称‘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从本案案情看,该厂扣发刘某工资不在上述正当理由之列,因而是违法的,是对刘某工资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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