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效益滑坡就能拖欠工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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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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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原来是本市某国有电子元件厂的固定工。想当年老陈技校毕业被分配到电子元件厂,不知有多少人对此羡慕不已,都说他捧上了国营工厂的“铁饭碗”。但俗语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话不幸在老陈身上得到了验证。自从国家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后,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由于设备差,包袱重,经营机制转换不及时,电子元件厂开始走下坡路。对于老陈来说,开始时境况还算不错。1996年3月,厂里与老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他不必像其他人那样为饭碗担忧。虽说由于厂里效益不好,同样的工种在别的单位都已经拿四位数的薪水,而老陈的工资还停留在三位数,但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又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能,这样的待遇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老陈觉得挺满足的。
受大环境影响,1998年起电子元件厂陷入了新的困境,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征得工会同意后,电子元件厂没有支付老陈2000年6月份工资人民币646.49元、7月份工资人民币612.25元,对拖欠的工资,电子元件厂表示到年底一定补发。一向服从组织安排的老陈没有说什么,他相信厂里不会亏待自己。到了2000年8月,电子元件厂因经济效益严重滑坡,需要精简人员。于是厂劳资科长找老陈等二十余名职工谈话,动员他们下岗。对于失去工作和正常收入,老陈自然不愿意接受,但想到自己是老职工、老党员,有责任配合单位的改革工作,而且单位作出了效益好转后马上恢复工作的承诺,老陈勉强同意了,并第一个办理了下岗手续。但老陈没想到,下岗后电子元件厂仅支付了他8月份的下岗生活补贴费人民币244元,这一数字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2001年1月,电子元件厂没有履行诺言,补发老陈两个月的工资。此后,老陈屡次跟电子元件厂交涉,要求补全自己应得的工资和下岗生活补贴费,但均被单位以企业经营困难、效益滑坡为由拒绝。长时间无法得到正常收入的情况下,使老陈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老陈忍无可忍,遂于2001年2月27日向区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元件厂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258.74元、少付及应付的下岗生活补贴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老陈的主张,裁决电子元件厂立即支付拖欠老陈的全部工资和下岗生活补贴费以及经济补偿金314.7元。
【评析】: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生活的基本保障。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克扣”与“拖欠”认识模糊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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