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发工资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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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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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3月,某公司两职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二人工资达2300元,请求帮助索取。
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根据举报内容,对该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与举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7月工资未予发放(其他职工工资均足额按月发放)。两职工原为该公司岗位熟练操作工,于2002年8月未经公司方批准,到另一家同行业用人单位工作,该公司随即根据本单位的《关于职工流动的规定》中关于“职工因特殊原因要求调动或辞职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提前两个月申请,并写出书面报告,待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欠发工资在6个月后发放。若发现属跳槽行为,则扣除欠发工资”的条款,扣发了两职工工资2300余元。二人在离职6个月后多次索要,未果。
劳动监察部门经过细致调查后责令该公司:(1)立即发放欠发工资;(2)对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改,依法重新修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款。该公司经过教育,及时认识到违法所在,并接受经济处罚。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资发放案。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该公司有偿付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义务,但公司方否认违反上述规定,对两名职工扣发工资是一种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形式。
该公司强调扣发工资的理由是: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批,两职工违反规定擅自跳槽,就应负违约责任,应当按本单位规章制度中的条款进行经济赔偿,扣发工资是现所当然的。监察人员耐心细致地宣传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同对双方的约束作用,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两种存在形式及危害进行详细的讲解,尤其针对该公司与两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合同约定,即使有单位规章制度,也因个别条款与《劳动法》相抵触而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构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至此,该公司才恍然大悟,扣发工资是违法的,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行为,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也是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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