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调工资应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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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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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人系某私营公司的员工,双方约定工资均为1000元。2002年后,杨某等人的工资均被下调为600元。该公司对此解释是,因经济效益下降,无法再承担当初约定的工资。杨某等人不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发生了争执,并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裁决,杨某等人最终胜诉。
近年来,像这样因下调工资而引发的劳动纠纷逐渐增多,这与用人单位在下调工资时的具体操作方法密切相关。
用人单位在操作下调工资工作中,要想避免与员工发生争议,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 应先说明下调工资的原因。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明确员工的工资。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员工的工资并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在某些时候会出现员工工资被下调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景气、员工的能力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好的业绩,调岗调薪等。这时,用人单位就应该把下调工资的原因向员工说明。因为,工资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合理的工资,也是影响员工对单位满意度的条件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说明其下调工资的原因而任意下调工资,或先下调再来说明其原因,都很有可能影响到员工对单位满意度的下降,造成对立情绪,引发争执。因此,用人单位首先说明下调工资的原因是十分重要的。
(二) 应承担下调工资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说明下调工资的原因时,应证明该行为具备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单位的经济效益下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效益下降的数据凭证等,使员工知道用人单位所讲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不利用员工处于弱势地位,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滥用权利下调员工工资的。这样,能争取员工的信任和理解,员工对用人单位所作行为的态度就会向好的方向转变。
根据《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制订的工资支付制度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制定,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标准、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等,应依据本暂行办法与工会代表(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加以约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掌握前两个方面基础上,遵循工资支付制度的原则,与员工就工资下调的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并把下调工资的内部分配方案提交给职代会进行讨论,员工有什么建议也可以通过职工代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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