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班时间应该算加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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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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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女,某大学学生公寓值班员,工作地点是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工作时间是上班24小时、第二天休息24小时。星期六,日、照常。2002年9月王某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申诉至仲裁委,要求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按照工资的200%支付其法定休息日工资。被诉人认为:王某的工作是上一天体一天,第二天已安排补休,况且值班人员在夜间锁上楼门后就是睡觉,不能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休息日200%的工资;对申诉人要求支付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王某的工作时间是值班一天,次日休息一天。如果按照每月工作15天、每天工作24小时计算,那么她每月工作就是360小时,比法定时间(每周工和40小时)超出近200小时。如果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2.78元计算,用人单位仅平时加班工资这一项就应支付834元,如果说再加上周六周日工资、每月应得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那么单位雇用一名值班人员的成本就太高了(约2000元)。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此种情况并不是只在此一个单位存在,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如各单位传达室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电工、司机等需要值班的特殊岗位等等。如何界定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如何支付值班工资,目前没有一个明确规定。仲裁委认定:值班不能等同于加班。王某虽然是值班24小时,但夜间可以休息8小时,相当于工作16小时,但用人单位已安排第二天补休,因此,不存在平日延长工作时间问题。但是周六、周日值班,就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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