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工流产,企业不准休产假并扣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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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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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高某,女,25岁,系中外合资某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男,45岁,系中外合资某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高某怀孕后不慎流产,向被诉人请假时,被诉人以无人顶岗,生产任务重为由不予准假。申诉人高某因身体虚弱不能坚持上班,在被诉人未准假情况下,在家休息三十天, 被诉人因此扣发申诉人高某当月工资。申诉人高某认为被诉人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调查核实情况]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制药有限公司1997年5月招收申诉人高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高某被分配到制剂车间。
1999年10月1日申诉人高某结婚。2000年1月高某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为怀孕后妊娠反应。2000年6月8日,申诉人高某与其爱人到朋友家做客时,因爱人喝了点酒,在用自行车带她回家的路上摔倒,高某感到下腹坠痛,当晚住进某区医院,因有流产症状,转到某市妇产科医院,并于次日下午流产做引产手术。某市妇产科医院出具了流产证明。
申诉人高某的爱人持某市妇产科医院流产证明到公司为高某请假,公司称现在工作任务繁忙,无人顶高某的岗位,不同意高某休假,并称流产又不是正常生产,应当坚持正常上班,公司不能给假。申诉人高某因流产身体虚弱不能到公司上班,在公司未准假情况下在家休息一个月。1995年7月份开工资时,公司将高某的工资全部扣发,并让公司人事劳资部将“高某在公司未准假情况下擅自旷工达三十余天,限马上上班,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到高某家里,申诉人高某感非常生气,认为公司扣发工资和下“通谍”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意见]
被诉人在申诉人高某因意外流产的情况下不予准假,并扣发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发[1988]9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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