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起扣罚工资劳动争议案引发出来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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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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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菊是某公司的一名工人,2003年初因其所在公司拖欠工资一事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18日的工资。某公司称,公司因外欠未收回,经营发生困难,所以未及时支付其去年年底两个月的工资,1月份已作表同意发放。小菊1月份有矿工、迟到等违纪行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一天罚200元,1月18日双方发生了争执,本想协商解决,可小菊却诉至仲裁委员会。经承办人查阅被诉人某公司考勤表,1月18日前小菊旷工一天半、有几次迟到行为,该公司已作表同意补发小菊去年年底两个月工资,纠正了未按时发放工资这一违法行为,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因小菊旷工等违纪行为扣发工资标准问题,于是仲裁员依据劳动法规规定向被诉人公司管理人员宣讲国家关于扣罚工资方面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20%”。根据以上规定小菊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其所在公司可扣罚工资,但扣罚一般不能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扣罚标准因超标而违法,应予纠正。该公司管理人员知道相关法规规定后,表示同意按规定调解。小菊亦承认旷工、迟到等错误,同意调解。最后经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支付小菊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18日工资(扣除1月1日至18日期间的工资的20%)。
这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但为什么会引发这起劳动争议呢?一方面在于企业一方确实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未及时如数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方面在于劳动者也存在着违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即其规章制度中关于违纪扣罚工资的标准超过了国家法规规定的扣罚标准,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而双方对解决争执的法规规定不清楚,劳动者又不愿到所在企业协商解决,因而提起仲裁。经仲裁员向法事人双方进行法制教育,讲解相关法规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迎刃而解。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起来看似简单,但却引发出一连串思考。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应进一步认真学习《劳动法》,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避免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罚;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进一步加强劳动法规学习,在管理中注意依法制定符合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才能避免因法侵权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说明,劳动法制宣传任重而道远,应进一步强化深入、细致地劳动法制宣传,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法律意识,尤其是要进一步增强处于劳动关系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管理者的依法治企意识,督促其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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