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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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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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河南农村打工人员小刘从2003年9月开始到北京一家餐馆当服务员,老板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与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元,同时,餐馆负责为其提供住宿和午餐、晚餐。
2004年3月,在同一餐馆工作的另外一位打工人员在辞职到其他餐馆工作与餐馆老板发生争议协商未果,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餐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调查了解情况后,认为该餐馆给员工支付的工资待遇违反了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因此责令餐馆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由餐馆按当时的最低工资补发所有打工人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小刘因此得到了其本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补差。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国家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例,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维护了在该餐馆打工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标准。《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案中,餐馆老板申辩,他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也应算作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般来说,提供食宿如果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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