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加点也完不成劳动定额而被扣工资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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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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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工厂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每月须完成制品100件;每超额完成一件,每月加发工资2元;每少完成一件,每月则扣减工资2元,直到每月的最低工资全部扣完为止。第一个月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到月底王某只完成了60件。第二个月开始,王某决定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0个小时。但到月底发现仍然没有完成定额。第三个月王某将每天的劳动时间延长到12小时,结果仍差10件没有完成。王某发现即使每天加班四个小时却连劳动定额都难以完成。于是王某以定额过高为由要求厂方改变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但厂方却以有劳动合同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该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计件工资劳动定额的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可向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纠正单位的错误做法,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的条款,对其重新加以确定,使之趋于合理,并补发被扣除的最低工资。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和具体工种,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只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才是合理的劳动定额。如果为了完成劳动定额,职工不得不加班加点,那么,这种劳动定额显然是过高的不合理定额。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进行并应支付较高的工资报酬。而王某被迫加班加点,表面上看是王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完成份内工作,实际上是使企业方面达到了既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却又不用支付加班工资的非法目的。
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和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的最低限额,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实行计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法定工时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于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规定明显不合理,实际上使得最低工资的约定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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