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完不成销售基数企业如何向其支付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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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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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蒋某于2003年12月10日上午到某公司应聘商场营业员,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每月底薪500元,另每销售一套软件提成30元,并让蒋某尽快给予答复。蒋某因急着找工作,于当天下午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次日上午8点蒋某准时到某公司驻某商场营业点上班,担任营业员负责销售软件。此后,蒋某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由于市场不景气,蒋某在2003年12月份只销售了一套软件。2004年元月15日蒋某到公司领取2003年12月工资时,发现自己工资只有30元。当时蒋某就向某公司提出异议。某公司称,根据公司规定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500元。蒋某认为,公司当时承诺底薪500元,并没有提出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500元,如果当初知道这样,根本就不会来上班。此后,蒋某要求某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但遭到公司拒绝。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同意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蒋某工资,蒋某撤诉。
评析:本案是关于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完不成销售基数,企业如何向其支付报酬的问题。
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了企业较大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又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企业在享有工资、奖金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这就是说,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企业才能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某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有权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标准及分配制度,但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说企业在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某公司的工资提取办法,是以完成销售数量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完成这个数量,则不能提取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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