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到与扣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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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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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3年7月,某制药厂为了整顿厂风,从严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新劳动纪律,该厂规定,每个职工上班时必须打卡考勤,早上8点整,下午1点整必须准时到岗,每迟到一次扣工资200元,贺某系该厂包装车间工人,月工资700元,2003年8月,因照顾住院的父亲而迟到3次。贺某当月只领到100元工资。贺某认为这样规定太苛刻,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经查核属实,认定某制药厂制定的每迟到一次扣工资200元的规定违法;制药厂向贺某补发工资600元;贺某迟到之事由制药厂另行作出适当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对违反劳动纪律进行经济处罚的合法性问题。此类问题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普遍性。许多用人单位以"从严治厂"、"严格管理"等名义制定众多苛刻的劳动纪律,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劳动纪律的合法性问题,笔者应从两个方面分析:
1、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表现。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社会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凡有社会劳动,必有劳动纪律,否则,社会化生产就不可能进行。由于用人单位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亿以,从劳动纪律制定上看,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而不是非他组织或个人制定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这就为用人单位自主制定本单位劳动纪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劳动者纪律的制定过程中,虽然有劳动者或者工会的参与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但是以用人单位的意志为主,用人单位的意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劳动纪律,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对用人单位及共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裁决的依据。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的内容必须合法。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制定劳动纪律,但劳动纪律的内容必须合法;也只有合法的劳动纪律才有约束力,才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办案的依据。一般来说,劳动纪律的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约束对象不合法。劳动纪律只约束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对基他单位和职工及社会上的人没有约束力。(2)约束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不合法。劳动纪律虽然约束本单位职工,但不是说全天候、全方位约束职工,而仅是在劳动时间及劳动地点的范围之内约束职工。也就是说,劳动纪律对职工的约束,只限于劳动过程。超出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约束职工的纪律,就是不合法。(3)处罚方式不合法。对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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