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的工资应由谁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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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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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26日三丰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乙方中南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甲方将其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第十八经营部承包给乙方中南公司经营,乙方派其员工张某为该公司代表,负责办理与甲方各项合作事宜和负责第十八经营部的日常管理。在张某负责管理并经营该部期间,于2001年10月15日,张某以第十八经营部作为承租方,与碧华酒店就房屋出租事宜签订了《协议书》,期限为5年,自2001年10月15日至2005年9月25日,此后张某开始租用并经营碧华酒店,同时招用了一批员工在此工作,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由张某支付工资。2003年1月30日,中南公司与三丰公司解除了《承包协议书》,但张某仍继续租用并经营碧华酒店,同年8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03年11月20日第十八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碧华酒店仍在继续营业。后因供货与碧华酒店发生债务纠纷,将三丰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三丰公司才得知张某以第十八经营部的名义承租碧华酒店一事。立即于2004年2月2日,向碧华酒店发出《通知函》,认为第十八经营部为该公司分部之一,无签订协议的资格,且该公司不具备经营餐饮的许可,同时也并未授权中南公司除经营地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故提出张某与碧华酒店私下签订的协议应立即终止。酒店就此停业。
酒店停业后,高某等9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诉,因认为第十八经营部已吊销,故要求其上级三丰公司支付他们在碧华酒店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在审理期间,高某等9人向仲裁委提供了张某以个人名义为他们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除此之外无其他。
仲裁结果:
驳回高某等9人提出人申诉请求。
评析:
因高某等9人未与此案中任何有关联的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仅仅凭张某以个人名义所出具有欠薪条,不足以证明他们与第十八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欠发工资的事实。故仲裁委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
研讨问题:
1、三丰公司在庭审中否认与高某等9人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他们在碧华酒店工作,应与该酒店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理由是否成立?
2、拖欠工资是发生在中南公司与三丰公司双方解除了承包关系后,这种情形下,员工的工资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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