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某与某网络公司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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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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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网络公司职工
被告:某网络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彭某于2000年11月27日到某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彭某在产品研发部门担任工程师,月工资为10000元。2001年11月27日,双方又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彭某在客户服务部担任高级技术专员,月工资仍为10000元;合同期满时,某网络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日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彭基本是否续订合同,如公司没有通知,该合同的生效时限将自动顺延一年至次年的终止日,合同自行终止。2002年10月,某网络公司对彭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扣除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后工资数额为5750.25元。
2003年2月14日,某网络公司向彭某下发了待岗通知,称因公司阶段进行业务和结构调整,暂时无法安排彭某的工作,故自2003年2月18日起其回家待岗,待岗期间每月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向其支付326元。同年3月6日,某网络公司向彭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公司防火墙事业部出现职位空缺,要求彭某在2003年3月12日之前回公司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彭某于当日向某网络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要求:1、公司补偿其待岗期间的工资;2、调岗之日后其工资仍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得降低工资标准。某网络公司于次日答复彭某不同意其所提要求。此后,彭某未到新岗位工作。
2003年3月11日,彭某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彭某2003年2月18日至25日的工资差额1945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86元,驳回彭某其他申诉请求。2003年3月25日,某网络公司以彭某旷工为由,向彭某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在审理中,彭某表示同意与某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25%的赔偿金。某网络公司向彭某发放了2003年2月、3月工资共计3312.47元。
彭某在起诉时认为,造成本人无法正常向某网络公司提供劳动的根本原因是该公司强加于我的待岗,是其随意降低了我的工资,该公司无权要求本人履行已经由其破坏了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指责本人旷工是不成立的。我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按劳动合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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