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完不成承包任务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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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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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铭是某单位一名员工。去年下半年,单位对其所在的组实行承包,下达了承包任务。规定完成任务保最低工资,超额奖励,完不成任务按比例支付工资。年底于铭所在的组员经努力,但没有完成承包任务,单位便以于铭所在组未完成承包任务为由仅发给于铭不足三百元工资。于铭不服便将所在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庭,请求补足最低工资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经调查,于铭出勤正常,其所在组未完成单位下达的承包任务及单位支付于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属实。
仲裁结果:某单位补足于铭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并加发补足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
评析:市场经济时代是竞争时代,大多企业为获取较高效益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在一些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承包者,他们的收入取决于完成承包任务、给企业创造效益的多少;创造效益多的收入多,创造效益少的收入少。然而在承包的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收入呢?
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对国家关于劳动者最低工资保护相关法规规定及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较详细的解释。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获取的最低工资权益加以依法保障,并制定了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最低工资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5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及时补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于铭在法定时间内某单位工作,某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某单位以于铭所在组完不成承包任务为由,支付于铭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行为违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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