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单位安排自己加班不给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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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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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企业员工张某,与企业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执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制,企业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其工资待遇。张某工作积极努力,当日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从不把工作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合同届满时,张某因难以承受企业的工作安排,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企业在合同到期时也依法终止了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后,张某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举报,要求该企业支付他在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自己记载的考勤记录。
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迅速到该企业调查,发现该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依法建立和公示了相应的加班制度以及加班费支付方式,只有经企业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虽有自己记载的加班记录,但不是企业安排,也未履行相关手续。因此,张某要求企业支付其自己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自己加班,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资时间,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加班的,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其次,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合法依据,张某在自动加班时并未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必备手续,因此张某的主张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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