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扣职工工资做年底“效益工资”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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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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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扣职工的部分工资作为年终考核的“效益工资”?江苏镇江某集团公司职工为此叫板企业这项管理制度,跳槽走人并起诉企业赔偿损失,镇江某集团公司则同时反诉要求该职工承担因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2000元。前不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终止履行:镇江某集团公司支付拖欠该职工的工资356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损失888元;驳回镇江某集团公司的反诉请求。该案以职工维权终审胜诉落下帷幕。
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001年9月1日,镇江某集团公司与职工孔和平订立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止;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公司按月结算劳动报酬;同时约定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孔和平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公司扣“效益工资”职工一气走人
2003年1月起,镇江某集团公司根据孔和平职级,将工资ㄎ?400元/月。同时公司每月扣工资的40%到年底做效益工资,孔和平实际每月只得到840元。从2003年1-6月镇江某集团公司以扣效益工资的名义共扣发孔和平工资3360元。干了活却拿不到现钱,这对于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都靠他来吃饭的孔和平来说感觉着实吃不消。2003年8月15日孔和平向企业借支了4000元,而2003年7-9月镇江某集团公司又以每月1400元的工资抵算了孔和平借款(2003年8月15日孔和平借支4000元),尚有200元未付。2003年10月15日,孔和平以公司未按月支付工资为由,即书面通知镇江某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18日即离开镇江某集团公司。
为讨公道申请仲裁后又依法起诉
当月24日,孔和平向扬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镇江某集团公司承担违约金及未支付的全部工资。2004年3月3日,扬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孔和平不服,遂向扬中市法院提起诉讼。镇江某集团公司反诉要求孔和平承担因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扬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于法律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义务。镇江某集团公司不按月支付工资与法律、合同均不符合,应承担赔偿责任,按未付或迟付工资的25%计算。据此判决:1.镇江某集团公司、孔和平双方于2001年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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