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不应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家属停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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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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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左某,女38岁,某市某印刷厂职工。
被诉人:某市某印刷厂。
案情申诉人左某和其夫都在被诉方工作,左某因丈夫擅自离职而被迫停止工作,左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左某(原集体职工)于1992年8月跟随丈夫杨某(原国家职工)从某省某市印刷厂调入某市某印刷厂工作,当时某市某印刷厂以申诉人左某与其丈夫杨某一起调进,一起调走为条件(申诉人左某夫妇当时也口头答应这个条件),为申诉人左某及丈夫杨某办理了调动及转为合同制职工手续。但由于被诉方的过失,当时未与杨某、左某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7月1日,申诉人左某丈夫杨某向被诉方提出辞职未被批准而擅自离职,被诉方要求杨某夫妻应一齐辞职或调走。1995年7月3日被诉人口头宣布停止申诉人左某工作,申诉人左某于7月3日至8日先后三次要求被诉人恢复工作未被准许。
分析意见
1.申诉人在调进某印刷厂时口头应承过夫妻同时调进、同时调走的条件,但没有书面协议,不能成为处理左某的依据。
2.某印刷厂调进左某及其丈夫时,为他们办理了转合同制手续,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应负过错责任。
3.某印刷厂对左某的处理,违反了有关劳动政策规章,申诉人与被诉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被诉人不能以左某丈夫擅自离职为由对左某作出停职或辞退处理。
仲裁结果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的精神,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由被诉人恢复安排申诉人左某工作;
2.补发申诉人当月工资;
3.双方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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