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随意“跳槽”应赔偿单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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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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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98年5月1日应聘到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8月,单位送其到日本培训3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培训后2年内不能辞职。李某回国后在单位工作半年,即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原单位多次与李某沟通协商,但李某始终回避,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工作交接时也未积极配合,造成原单位工作陷入混乱。在此情况下,原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追究李某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鼓励提倡人才流动,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但是人才的流动,不能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也应当依法进行。如果劳资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又达成了培训协议、明确了双方责权利,双方理应自觉按协议、合同履行。现李某视劳动合同为儿戏,随意离开,是一种严重违约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共识。形成以下协议:1、李某向原单位赔偿培训费6000元;2、李某主动配合企业将未了结业务事宜交接清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所以,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慎重,因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必须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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