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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恐跳槽者泄密临时签协议行吗? 【字体:点击缩小 点击放大
惟恐跳槽者泄密临时签协议行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三、小刘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须负违约责任。按原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15000元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四、小刘辞职后,不能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原单位可以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该公司根据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顾问的意见,给小刘发了一个通知,同意他辞职,但要求他不能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仲裁裁定

       由于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亚泰律师事务所分别给当事人做了工作,双方的观点趋于一致,同意调解解决。

       2002年5月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2002年5月20日收到申诉人对本案提出撤诉的书面要求。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争议已得到解决,符合撤诉的条件,本委决定同意申诉人的撤诉申请。”

       分析

       小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虽然解决,但解决的结果并不圆满,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法》、新《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因此用人单位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本案中电器公司虽有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工作没有做在前头,也没有建立保密制度,所以碰到具体个案,还是难于落实,处于被动的状态。

       二、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范围、保密的等级和保密的内容,采取保密措施,追究违章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办法与金额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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