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恐跳槽者泄密临时签协议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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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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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2月某市一大型电器公司的技术员小刘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称父母年迈多病,家中无人照顾,而且岳父做药材生意需要找人帮忙,因此申请辞职回老家湖北照顾父母和协助岳父做生意。而公司了解到,小刘近来与公司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一家私营企业关系密切,经常有来往,很可能辞职后就到该企业工作。而且小刘是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了公司关键车间的技术资料。如果他跳槽后泄密,必然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失。
公司领导认为不能同意小刘的辞职。如果小刘坚持一定辞职,也要与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协议书。为此,公司起草了协议书的文本。协议书提出了公司同意小刘辞职的条件:1、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乙方劳动合同期未满申请离职,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15000元。2、甲方按乙方本人的申请理由将户口迁出,满足乙方回原籍照顾双亲的要求。3、乙方应承诺在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共3年时间内,不得在国内同类型企业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及商务等工作,同时乙方也不能带走或向同行业泄露甲方的工艺与技术等有关情报资料。4、如果乙方违反约定,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按情节轻重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20~30万元。
小刘不同意与公司重新签订协议书。一个月后,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小刘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同时,聘请了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电器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律师函称:贵公司要求我方当事人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其内容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方当事人不能接受;我方当事人已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已无需征求贵公司的同意等。
某市这家大型电器公司也聘请了劳动保障事务中心的劳动顾问。该中心顾问就此案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根据《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完全有权要求职工,特别是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保守秘密。
二、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签订的。现在用人单位考虑小刘辞职,要求增加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重新签订协议书,即变更原劳动合同时,也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小刘有选择签或不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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