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依法享有辞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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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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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申诉人:于某,女,25岁,南宁市某工厂职工。
被诉人:南宁市某工厂。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1999年7月与被诉人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02年6月初,申诉人被A大学录取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随后,申诉人口头与被诉人商量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得到被诉人许可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于6月11日正式书面通知被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经多次口头和书面交涉未果。为此,申诉人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裁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转移个人档案及相关社会保险关系。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于2001年11月8日申请报考2002年研究生,利用业余时间就读,当时厂领导考虑是业余时间,就同意了其申请。但申诉人考上研究生后要求脱产就读,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被诉人当即表示不同意,并建议其利用业余时间就读。因劳动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应双方协商才能解除,在合同未解除之前申诉人仍是厂里的职工,应正常上班,而申诉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厂里保留依法处罚的权力。因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其他人不能代替,离开后给单位造成很大的影响,若重新招工,没有指标,还要花很多费用,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于某的申诉请求。
[劳动仲裁委审理查明]1999年7月申诉人到被诉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诉人在医务室担任医生,并补充约定申诉人必须在该单位服务满5年,若要求调离的,单位则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2001年11月8日,申诉人向被诉人申请报考研究生,并明确用业余时间复习、考试、就读,不影响正常工作。2001年11月9日,被诉人同意了申诉人的申请。2001年11月13日,被诉人在申诉人的《2002年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同意报考。2002年6月初,A大学录取申诉人为该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2002年6月11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打报告,要求解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其档案及各项关系转至A大学。被诉人以医务室只有申诉人1人为由不予批准,建议申诉人用业余时间读书。2002年7月15日,申诉人书面答复被诉人从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已超过30日,从7月16日起不再到单位上班。2002年7月16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要求其回单位上班,但申诉人未回。另查明,申诉人所读的研究生课程需要全脱产学习,并且其个人档案应转至A大学研究生管理处。
[仲裁委认为]被诉人同意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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