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自动离职”企业为何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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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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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动离职”企业为何败诉?
陈应国 李德梅(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保障局)
案情:
申诉人:白某,男 48岁 汉族 公司职员
被诉人:绵阳市某公司
申诉人诉称:白某于1978年参加工作,1986年3月,被调到该公司工作,曾任公司经营部经理,业务销售员等职务,1993年12月15日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期限为1年。在停薪留职期间申诉人按规定缴纳了停薪留职管理费,停薪留职期满后,申诉人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安排工作,公司拒不安排,并让申诉人调离单位,也不依法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申诉人从1995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基本生活费。
被诉人辩称:1993年12月15日,申诉人向企业提出自愿停薪留职,并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停薪留职的时间至1994年12月25日。合同期满后,申诉人一直未到单位报到,单位派员通知,也一直无果。按照合同约定期满不上班属自动离职。1995年12月,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重新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岗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白某一直在外未回单位报到。根据公司制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不愿签定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三个月期限调出或申请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过去了,申诉人还是未到单位报到,属自行解除劳动关系。为了对职工负责,1996年4月10日,公司在《绵阳日报》刊登声明,限期于1996年4月25日前报单位报到,结果一直未见申诉人来公司。申诉人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规定,“工厂需要职工提前回厂上班时,应按通知规定的限期到厂报到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派员通知,登报通知声明,白某都不到单位报到和签订劳动合同,实属申诉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10月政府批准,公司进行了股份改造,职工身份在企业改制中实行了职工身份与股东身份的剥离,因此,企业从1995年实行的全员劳动合同签订到1998年的企业改制,职工名册上均无申诉人。申诉人于1994年12月15日以后自动离职,早已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
调查核实:
申诉人白某1978年经劳动部门招收为集体固定工,1986年3月调该公司工作,1993年12月与公司签订为期1年停薪留职的合同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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